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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司注冊 > 張家港保稅區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申請條件及材料有哪些? 發布日期:2023-04-18
張家港保稅區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張家港保稅區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申請條件及材料有哪些?
張家港保稅區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申請材料:
填報須知:
1、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打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
形式標準:
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需要填寫或簽字的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書寫,請勿使用圓珠筆。
材料名稱:
1、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合同、章程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6、法定代表人、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8、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9、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10、補充說明材料
申請文書名稱:
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指的分別是什么材料?
投資者為境外法人主體的,合法的開業證明指其在當地登記的證明,須經過公證認證;資信證明指與投資者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投資者信譽或出資能力的文件,也須經過公證認證。
張家港保稅區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張家港保稅區經營企業法》 第六條規定: 設立張家港保稅區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張家港保稅區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七條規定:中外張家港保稅區者在張家港保稅區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張家港保稅區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張家港保稅區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張家港保稅區代辦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公司變更、注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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